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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北京8月20日訊 記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威剛記憶卡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工傷職工可以分別按照侵權責任法和社會保險法要求侵權賠償和享受工傷待遇。
  司法解釋明確,職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租房子遇的,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司法解釋還對涉及勞動關係確認的行政審判程序作出規範,法院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後,發現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經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預防癌症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  (原標題:第三人傷害訴侵權也能享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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